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文件精神,我市按照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原则,在市场主体注册时实行“经营场所告知承诺制”,现将2021年度实行“经营场所告知承诺制”办件情况予以公示。
附:2021年推行市场主体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告知承诺制”统计表
【责任编辑: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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