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颁发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程序为:
(一)申请和受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则上由夫妻共同申领。丧偶不再婚和离婚不再婚的,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夫妻到女方户籍或现居住地所在社区、工作单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填写后由村(居)委会、社区或单位审核、盖章后,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或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实行人事代理的独生子女父母可在女方户籍或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办)领取申请表,在女方户籍地办理。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个人一寸免冠照片各四张;
4、办证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决定和送达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办理。对符合颁发条件的,应及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建档,并将办证情况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对不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做出不予发放的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三)告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向夫妻双方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社区。单位或者村(居)委会、社区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兑现各项奖励政策。
- 上一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办材料[ 12-06 ]
- 下一篇:办理依据[ 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