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条件:
(一)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五)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申办材料:(一)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或儿童,收养人必须具备无子女的法律条件。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在弃婴捡拾地的区(县)民政部门。 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l、收养申请书(草稿)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拣拾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内容;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各一张;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抚养和教育能力、经济、健康、品德等情况),并加盖单位行政章;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5、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指定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二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二)被收养人提交的证件、证明 1、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 2、被收养人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3、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办理程序:
填表申请→通知试养孩子、签订协议书→递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办理时限: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从受理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及依据:(一)收费标准1、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2、收养证工本费:10元3、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二)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
受理机构:弃婴(儿童)捡拾地区县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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