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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援助政策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08 14:53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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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一)认定对象: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被征地农民中的失业人员;

5.失业的残疾人;

6.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7.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8.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9.纳入去产能政策范围企业的失业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

10.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申请资料

1.“4050”人员提供《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户口本》复印件;

2.残疾人需提供:《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残疾证》复印件;

3.低保户家庭成员需提供:《身份证》、《就业创业证》、《低保证》复印件;

4.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身份证》、《就业创业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复印件;

5.城镇复转退伍军人和军烈属提供:《身份证》、《就业创业证》、《退伍证》及军属证明复印件;

6.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7.单亲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8.失地农民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当地国土所征地证明复印件;

9.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10.登记满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提供:《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核对登记时间是否满一年以上)。

(三)认定程序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时可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村委会(社区)对困难人员情况进行核实,报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审核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并进行公示。

二、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援助。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政策咨询,免费发放政策宣传资料,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全面了解各项就业优惠政策和办理程序;加强与辖区内企业联系,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免费发布岗位信息,帮助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三、开展个性化援助。镇社保站工作人员主动上门,了解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做到家庭情况清、失业原因清、技能水平清、择业意向清、联系渠道清。对就业困难人员指定专人帮扶,针对其具体情况,研究制定个性化的援助方案,实施“一人一策”的重点帮扶,提高援助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四、开展专项援助行动。按年度制定专门的援助计划,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等专项援助行动,通过对就业困难人员家庭入户走访、举办专场招聘、开展政策宣传、落实援助政策等措施,全面促进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五、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援助。对有培训意向的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排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自主创业援助。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组织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促进其实现创业。对参加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援助。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镇社保站引导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帮助企业及时享受相关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实施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特长和需求,帮助其确定适合自身实际的职业定位,提供适合的岗位,实现与用人单位的对接,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八、公益性岗位援助。县人社局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公益性岗位开发相关规定,合理开发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就业。在公益性岗位享受有关补贴政策达到规定期限的,应按时退出公益性岗位,不再享受有关补贴政策。公益性岗位实行实名制动态登记管理。

九、跨地区转移就业援助。通过劳务输出、劳务协作等形式,积极开发适合岗位,提高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帮助困难人员实现跨地区转移就业。

十、社会保险补贴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十一、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对实现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积极为其提供保管档案、接续社会保险等服务。

十二、 跟踪服务援助。对已就业人员通过开展“回访本人、回访家庭、回访单位”的“三回访”活动,及时掌握情况,切实解决困难,落实相关政策,使其获得相对稳定的就业。

【责任编辑:贺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