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名称: | 旬阳县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 ||
索引号: | CD-xyxzfcgzx-zfgc-cgfg-cggg-2013-0006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07年04月20日 | 文号: |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07-04-20 10:15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旬阳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经授权管理的省市驻旬单位。
第三条 旬阳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是指旬阳县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旬阳县财政局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旬阳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包括集中统一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定点采购;分散采购即经批准的单位自行采购。
第五条 县财政局是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制定全县政府采购政策及管理制度;编制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授权公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建立和管理县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监督政府采购供应商的随机抽取过程;监督检查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考核集中采购机构业绩;处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事宜。
第六条 县政府采购中心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承办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操作事务。其主要职责是:接受各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直接组织招标活动;接受委托建立供应商及供应商诚信档案;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第七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是采购人,负责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申报、组织、协调、合同签订和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第八条 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县财政局按照上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按年度下达。
第九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信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应当在有关媒体上公告。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招标公告、中标或成交结果。
第二章 采购项目审批和备案管理
第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审批和备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报送审批、备案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审批或备案的管理行为。
第十一条 审批事项需经财政局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下列事项应当报财政局审批:
(一)具体政府采购项目的申请;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三)在定点以外采购项目的;
(四)采购合同变更、涉及支付金额及项目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政府采购事项。
第十二条 除财政局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财政部门回复意见。下列事项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一)各单位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实施办法;
(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经财政局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四)集中采购招标公告、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采购项目操作方案,以及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定点采购协议书副本;
(五)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
(六)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副本;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按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或追加)项目,在采购前填制采购项目《旬阳县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报财政局审核,依照审核意见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 凡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其采购资金必须在采购前集中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暂设县政府采购中心。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逐级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并随部门预算批复各单位执行。
第十七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分别制定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并将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某一采购项目,每一财政年度只采购一次。
第十九条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未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四章 政府集中采购管理
第二十条 旬阳县《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品目、限额标准以上的,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集中统一采购。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与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在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过程中,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开展采购活动;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结合原则,做好代理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中心自接到单位《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项目委托后,通过招标采购的40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经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的采购,应当在12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并经县政府采购中心确认。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对采购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当进行验收,经政府采购中心确认后在《政府采购验收结算单》上签字盖章;对较大的集中采购项目完工后,采购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按照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验收,做出验收结论。
第五章 部门集中采购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品目、限额标准以上的,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有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经县财政局批准,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第二十七条 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有关原则、方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第二十八条 部门集中采购较大的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方式,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标。
第二十九条 部门集中采购活动必须接受财政部门和纪检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招标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采购人要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部门集中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对采购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当进行验收,并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在《政府采购验收结算单》上签字盖章;对较大集中采购项目完工后,采购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按照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验收,并做出验收结论。
第六章 单位自行采购、定点采购及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或限额标准以下的(或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经财政局批准,可以在批准的项目、金额范围内自行组织采购。
第三十三条 单位自行采购应当依据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完整保存采购文件。
第三十四条 单位自行采购应当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自行采购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定点采购的品目确定,县财政局在《政府采购目录》中或以相关文件下达。
第三十六条 定点供应商由县政府采购中心按照财政局确定的品目和类别,分别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三十七条 定点采购的品目。根据采购类别的不同,其具体采购实施程序,由财政局发文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时间超过30日,采购人或中标、成交供应商任何一方拒绝签订合同的,违约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变更合同。
第七章 政府采购资金结算
第四十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集中采购的项目(包括集中统一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供应商凭发票和《政府采购验收结算单》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资金结算。
第四十一条 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直接对成交供应商办理资金结算,其项目范围、金额大小必须在《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审核的范围内。
第四十二条 定点供货资金结算由财政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凭《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政府采购验收结算单》和发票到会计核算中心报账。
第四十四条 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凭《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和发票到会计核算中心报账。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财政局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县政府采购中心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财政局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六)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财政局对县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
(四)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率情况;
(五)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六)供应商库及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情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情况;
(八)有关政府集中采购规定和政策执行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以及对询问、质疑和投诉的答复、处理,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九条 财政局、监察局和审计局等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具体方式和程序遵循《政府采购法》的基本要求,按《旬阳县政府采购实行竞价采购暂行办法》(旬财发[2001]119号)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原相关政府采购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旬阳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经授权管理的省市驻旬单位。
第三条 旬阳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是指旬阳县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旬阳县财政局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旬阳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包括集中统一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定点采购;分散采购即经批准的单位自行采购。
第五条 县财政局是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制定全县政府采购政策及管理制度;编制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授权公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建立和管理县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监督政府采购供应商的随机抽取过程;监督检查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考核集中采购机构业绩;处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事宜。
第六条 县政府采购中心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承办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操作事务。其主要职责是:接受各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直接组织招标活动;接受委托建立供应商及供应商诚信档案;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第七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是采购人,负责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申报、组织、协调、合同签订和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第八条 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县财政局按照上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按年度下达。
第九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信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应当在有关媒体上公告。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招标公告、中标或成交结果。
第二章 采购项目审批和备案管理
第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审批和备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报送审批、备案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审批或备案的管理行为。
第十一条 审批事项需经财政局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下列事项应当报财政局审批:
(一)具体政府采购项目的申请;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三)在定点以外采购项目的;
(四)采购合同变更、涉及支付金额及项目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政府采购事项。
第十二条 除财政局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财政部门回复意见。下列事项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一)各单位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实施办法;
(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经财政局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四)集中采购招标公告、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采购项目操作方案,以及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定点采购协议书副本;
(五)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
(六)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副本;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按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或追加)项目,在采购前填制采购项目《旬阳县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报财政局审核,依照审核意见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 凡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其采购资金必须在采购前集中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暂设县政府采购中心。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逐级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并随部门预算批复各单位执行。
第十七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分别制定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并将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某一采购项目,每一财政年度只采购一次。
第十九条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未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四章 政府集中采购管理
第二十条 旬阳县《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品目、限额标准以上的,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集中统一采购。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与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在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过程中,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开展采购活动;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结合原则,做好代理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中心自接到单位《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项目委托后,通过招标采购的40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经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的采购,应当在12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并经县政府采购中心确认。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对采购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当进行验收,经政府采购中心确认后在《政府采购验收结算单》上签字盖章;对较大的集中采购项目完工后,采购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按照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验收,做出验收结论。
第五章 部门集中采购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品目、限额标准以上的,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有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经县财政局批准,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第二十七条 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有关原则、方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第二十八条 部门集中采购较大的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方式,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标。
第二十九条 部门集中采购活动必须接受财政部门和纪检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招标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采购人要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部门集中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对采购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当进行验收,并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在《政府采购验收结算单》上签字盖章;对较大集中采购项目完工后,采购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按照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验收,并做出验收结论。
第六章 单位自行采购、定点采购及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或限额标准以下的(或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经财政局批准,可以在批准的项目、金额范围内自行组织采购。
第三十三条 单位自行采购应当依据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完整保存采购文件。
第三十四条 单位自行采购应当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自行采购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定点采购的品目确定,县财政局在《政府采购目录》中或以相关文件下达。
第三十六条 定点供应商由县政府采购中心按照财政局确定的品目和类别,分别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三十七条 定点采购的品目。根据采购类别的不同,其具体采购实施程序,由财政局发文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时间超过30日,采购人或中标、成交供应商任何一方拒绝签订合同的,违约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变更合同。
第七章 政府采购资金结算
第四十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集中采购的项目(包括集中统一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供应商凭发票和《政府采购验收结算单》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资金结算。
第四十一条 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直接对成交供应商办理资金结算,其项目范围、金额大小必须在《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审核的范围内。
第四十二条 定点供货资金结算由财政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凭《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政府采购验收结算单》和发票到会计核算中心报账。
第四十四条 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凭《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和发票到会计核算中心报账。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财政局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县政府采购中心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财政局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六)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财政局对县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
(四)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率情况;
(五)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六)供应商库及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情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情况;
(八)有关政府集中采购规定和政策执行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以及对询问、质疑和投诉的答复、处理,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九条 财政局、监察局和审计局等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具体方式和程序遵循《政府采购法》的基本要求,按《旬阳县政府采购实行竞价采购暂行办法》(旬财发[2001]119号)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原相关政府采购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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