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博游戏 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名称: | 通博游戏 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CD-xzfzfbgs-zfbwj-zfbwj-2017-0534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年05月05日 | 文号: | 旬政办发〔2017〕92号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7-05-09 17:04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县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通博游戏 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
旬阳县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其他财政性资金和往来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旬阳县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简称财政专户)。
(三)县国库支付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往来资金专户。
(四)县国库支付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
(五)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五条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代理银行应按日将支付的预算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六条往来资金专户主要用于核算各预算单位结余资金、县级预算单位间往来款、县级往来专款、中省市往来专款的收入和拨付情况。
第七条往来资金专户收支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往来资金的收入支出活动。
第八条县国库支付局负责管理往来资金专户。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支付指令,办理往来资金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并及时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清算。
第九条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规定时间内,由代理银行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往来资金专户清算。
第十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规定时间内,由代理银行在县财政部门下达的用款额度内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往来资金专户清算。
第十一条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除党费、工会经费专用账户以外,预算单位不得保留或开设实有资金账户。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旬阳县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以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为主。同时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之间结算往来专户资金,也可以采取指标划转方式,由付款单位填制《往来专户资金划转凭证》,经支付局专户会计审核盖章后,相应调整增减收、付款单位的往来资金用款指标。
第十四条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县国库支付局向代理银行签发《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直接支付适用于统发工资支出、大型会议支出、政府集中采购支出、基建工程支出、各类专款的拨付和其他需要直接支付的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等)。
镇级财政总预算拨款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十五条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县财政局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转账支票、电汇、现金支票),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预算单位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工资、零星支出和无法直接支付的支出。
镇级财政专项支出、镇级预算单位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通过“陕西省县区财政管理-预算执行系统”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
财政部门受理审核审批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的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
代理银行在当日清算时间前受理确认的支付指令,应当在当日办理支付手续,在当日清算时间后受理的支付指令,应当在第二个工作日办理支付手续。代理银行不得故意压票、拖延支付。
第十七条预算单位依法组织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履行财务管理职责、会计核算职责,承担协税护税义务,行使相应的资金使用权,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按规定需要独立核算的专项资金,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资金性质分别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做到票据合法、手续合规、附件齐全,符合有关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禁止以预付、预借为名,“白条”支付应税款项。
违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投资评审、债务管理、税收、发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款项不得支付。
财政专项资金应按该项目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县镇财政部门承担审核审批职责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审核审批监管,严格把关。
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
授权支付中凡是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应优先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商户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尽可能减少现金支付量。
预算单位每年的现金支付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授权支付总量的20%。
全县所有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旬阳县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第二章用款指标
第二十四条预算资金用款指标由县财政局预算股录入预算执行系统、国库股审核下达。
部门预算批准前,按预算单位上年平均进度,按月录入、下达控制指标。部门预算批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全年用款指标录入、下达。
第二十五条对于年初没有落实到具体单位的本级代编预算、执行中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等财政资金,县财政局各主管业务股室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落实到具体单位。
本级代编预算要在人大批准后2个月内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本级预算的专款,要按项目进度及时录入、下达用款指标。
上级转移支付要在收到文件后15日内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
第二十六条对于执行中情况发生变化而无法执行的项目,以及无需再支出的据实结算项目,要及时收回总预算,重新安排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基建工程及其支出进度,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
第二十七条往来资金用款指标由县国库支付局资金管理股按资金具体用途逐笔录入预算执行系统、稽核审查股审核下达。
往来资金用款指标按照资金到账原则,经核实后及时录入、下达。
第三章用款计划
第二十八条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预算控制数)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用款计划。
第二十九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按月申请,通过“陕西省县区财政管理-预算执行系统”办理。
基本支出用款计划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按照均衡使用原则申请审批。
实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依据项目实施进度、合同约定,按照从实原则审核审批用款计划。
第三十条预算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申请下一月的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经主管部门、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审核后,预算资金由县财政局国库股集中审批,往来资金由县国库支付局稽核审查股集中审批。县国库支付局支付核算股将审批通过的用款计划汇总生成用款额度,发送给各代理银行确认。
第三十一条预算资金直接支付用款计划由县财政局各业务股室根据预算单位提交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以及相关凭据,经谨慎性审查核实后,及时予以录入,送交国库股审批。往来资金直接支付用款计划由县国库支付局稽核审查股不同岗位分别承担录入、审核、审批职责。
第三十二条已生成用款额度,并经代理银行确认的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四章财政直接支付流程
第三十三条办理预算资金直接支付业务按照下列流程处理:
(一)预算单位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由经办人、复核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提交发票、清单、文件、合同、审批表、验收证明等原始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预算单位财务人员应当核实并确保预算科目、预算文号、可用指标、收款人名称、账号、开户行信息准确。
(二)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对预算执行结果负责。主要审核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是否符合预算、项目管理要求及合同约定,招标、采购、验收、施工进度、结算等手续是否齐全。
(三)县财政局主管业务股室、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对财政部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职能承担责任,全方位把关。审核通过后,在预算执行系统录入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将原始凭证原件退给预算单位用于记账,将直接支付申请书及原始凭证复印件传递给国库股审批。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受理审核的业务股室负责财政内部流程间的票据传递和督办工作,确保财政内部流程衔接顺畅。
(四)县财政局国库股审批签字,并在预算执行系统完成审批指令。国库股在审批中重点把握是否符合预算、是否有足额库款可以清算、应当提供给人行国库部门的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国库股完成审批后,将直接支付申请书、应当提供给人行国库部门的相关文件资料传递给支付局支付核算股,将原始凭证复印件退给业务股室用于登记备查账。
(五)县国库支付局支付核算股执行支付。根据直接支付申请书相关信息,在预算执行系统录入打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汇总生成并打印《财政直接支付额度通知书》,将电子指令及纸质凭证发送给代理银行,将人行国库部门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等提交给人行国库部门。
(六)代理银行确认支付。代理银行逐笔比对纸质凭证信息与电子指令信息是否一致,比对无误后予以确认支付。每日汇总后与人行国库部门进行资金清算。
(七)县国库支付局支付核算股根据代理银行传递返回的直接支付凭证回单,在预算执行系统进行支付回单登记。
(八)县财政局国库股根据代理银行传递返回的划款凭证回单和划款清单,在预算执行系统进行划款回单登记。
(九)代理银行打印《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送预算单位用于记账。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入账通知书做好相应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十四条往来资金直接支付业务,比照第三十三条流程办理,但流程(三)、(四)项的审核审批职责由县国库支付局稽核审查股承担,流程(六)项中的资金清算,由代理银行在每日汇总后,与往来资金专户进行清算,流程(八)项的划款回单登记职责由县国库支付局资金管理股承担。
第三十五条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县国库支付局核实原因后重新签发支付令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区别资金性质,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时,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和往来资金专户,并通知县国库支付局,财政部门据此作冲账处理。对需要支付的资金,县国库支付局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重新签发支付令,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章财政授权支付流程
第三十六条每月25日前,县国库支付局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下一月用款计划核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同时开具《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由县财政局国库股审核签章后送人行国库部门。
第三十七条代理银行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第三十八条预算单位依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使用资金;代理银行依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在单位发生支付后,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和往来资金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九条《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当月未使用完的,可以结转下月累计使用。年度终了,财政部门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恢复为指标。
第四十条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签发支付令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区别资金性质,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往来资金专户并通知预算单位和县国库支付局,按原渠道或按软件的操作规定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县财政局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和公务卡制度改革;
(二)负责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依照实施方案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核审批有关账户的开设与变更;
(三)审批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五)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汇总资金支付和清算信息,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六)会同人行旬阳支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中的有关业务工作。
(七)指导、监督镇级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
第四十二条人民银行旬阳县支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协助、配合县财政局管理和监督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实施;
(二)为县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定期与县财政局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收入、支出数据及库款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第四十三条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部门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工作;
(二)负责申请本单位授权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负责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负责编制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表;
(四)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五)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部门预算、用款计划、部门决算的审核汇总;配合县财政局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支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依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按时与县财政局相关业务机构、代理银行核对账务。
第四十四条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县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严格按照支付指令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不得压票拖延支付;妥善保管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系统并与县财政局联网;为县财政局和预算单位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三)与中国人民银行旬阳县支行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按规定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
(四)接受县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旬阳县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四十五条县国库支付局要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支付执行的管理。除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对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国库支付局有权拒绝办理支付:
(一)自行改变预算支出项目、扩大预算支出范围使用资金;
(二)申请手续及相关资料提供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三)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四)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五)项目实施或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六)出现其他需要拒付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县财政局、县国库支付局、中国人民银行旬阳县支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各镇财政审计所、代理银行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按各自的职责对财政性资金支付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并按照规定及时对账。
县农财局要加大对镇级财政专项资金和镇级预算单位的监管力度,注重培训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规范镇级财政性资金支付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预算单位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的;
(六)预算单位以预付、预借为名,“白条”支付应税款项,长期挂账造成税款流失的;
(七)预算单位挤占、挪用或违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财政局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库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财政局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代理银行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县财政局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县财政局取消该银行的代理资格。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财政局取消该银行的代理资格,对该行予以通报批评;建议上级主管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县政府批准或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另行作出规定: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支付的;
(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
(四)上级财政部门有特殊规定或者县财政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等,严格按照中省市县有关基金的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人行旬阳县支行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11月15日县财政局、县人行印发的《旬阳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旬财发〔2010〕2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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