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博游戏 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名称: 通博游戏 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CD-xzfzfbgs-zfbwj-zfbwj-2017-0596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10月09日 文号: 旬政办发〔2017〕153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时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10-10 14:47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博游戏 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   

旬阳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县产业投资领域,推动全县创业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和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根据《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中省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由县政府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改革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领作用,通过基金的市场化运作,提高项目选择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推动财政资金、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机结合,促进我县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产业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出资,包括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工业、农业、林业、服务业、科技创新等专项扶持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上级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基金收益以及社会捐赠等其他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产业发展资金投入实施五年规划,采取“总额控制、分期安排”的方式,第一年按2000万元,以后每年1000万元预算,总额规模达到5000万元作为产业发展基金。同时,鼓励向产业基金捐赠、民间资本参股等方式扩大基金规模。

第四条产业基金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整体设计、分期募集、政府让利、扶持产业、分类管理、防控风险”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产业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受托管理机构组成。

第六条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县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经贸局、文广旅游局、农林科技局、高新区等部门及民间资本参股方组成。管委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局长担任。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产业基金管理制度;

(二)审定产业基金使用方案;

(三)审定产业基金年度报告;

(四)研究协调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基金管理和协调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完善产业基金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提交产业基金资金使用方案报管委会审定;

(三)建立产业基金项目库及项目滚动备选机制;

(四)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资金绩效评价。

第八条县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县境内本行业和产业项目库建设,向产业基金推荐投资备选项目,参与股权投资项目管理,备选项目报县财政局、发改局备案。

第九条旬阳县产业基金管委会指定的国有独资公司为产业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运营。并作为出资人代表,以基金的投资额为限对投资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基金拟投项目的尽职调查、可行性评审和风险评估;

(二)拟定具体投资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三)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

(四)负责提出和实施股权退出方案;

(五)每季度向管委会提交基金管理运作的书面报告(包括:营业报告、操作报告、财务报告、风险报告等)。

第三章基金使用及运作

第十条产业基金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持产业、滚动发展的原则运行。

第十一条产业基金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运作:

(一)政府奖补和贷款贴息。是指对政府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出台的相关产业扶持事项进行奖补和贷款贴息,奖补是对企业(含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市场开发、品牌建设、规上企业培育、创业创新等进行奖补,对企业在银行贷款进行贴息,奖补和贴息的前提是相关投资机构在旬阳县内注册登记,奖补和贴息总金额不超过当年归集产业基金总额的30%(不包括其它已出台的奖补办法,通过其它资金奖励且对象明确的奖补)。

(二)参股各类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产业基金吸引和扶持社会资金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股现有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县内企业,不超过500万元,时间3-5年。

(三)直接股权投资。是指产业基金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县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不超过300万元,时间3-5年。

(四)对中央、省、市下达的产业基金和专项补助资金进行配套。是指中央、省、市级产业基金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和专项补助项目需县级配套支持的,县级基金给予配套,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跟投,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政府奖补和贷款贴息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县政府相关政策,将拟奖补和贴息事项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

第十三条参股创投基金和股权投资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支持重点和方向,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产业基金申报指南,公开征集项目,筛选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受托管理机构代表出资人与拟投主体签署投资协议。

第十四条产业基金不参与参股基金和直接投资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但应对被投资企业经营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并对企业运作情况进行监测,对违反投资协议约定的行为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五条参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保险理财产品、金融衍生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十六条产业基金退出收回的原始投资和投资收益扣除业绩奖励部分后重新归集到产业基金,继续用于产业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四章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管委会负责对产业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定期对参股项目的绩效目标、效果及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受托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产业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应相互独立,分账管理,并加强对投资单位的监督指导。每年4月底、7月底、10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将基金运作情况报管委会。

第十九条产业基金所扶持的企业应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应严格执行投资协议和有关财务制度。投资人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金运作、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被扶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依照协议规定实现基金退出。

第二十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产业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产业基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出台后,以前出台的各类产业扶持政策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商发改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